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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阅读数:3518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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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云建投集团政发〔2020〕12号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

的通知

各公司(厂、院、中心),各经济实体,集团总部各部门:

随着集团高质量的发展,公路工程大量涉及了PPP项目,技术管理的管理模式、管理层级较多,为全面提高集团公路工程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各方管理责任,正确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经集团2019年第26次党委会议同意,制定了《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并已经集团2019年第12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6日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路工程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各方管理责任,正确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所属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期活动的各投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国际工程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各参建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工办备案。

第四条  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策划精细、方案先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体系

第一节  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内容及责任

第五条  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内容:

(一)本制度从集团对参建所属单位的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延展到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公路工程总包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主要涵盖内容:

1.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策划文件及过程管理;

3.工程测量技术管理;

4.技术交底管理;

5.设计文件与变更管理;

6.监测技术和超前地质预报管理;

7.混凝土的生产技术管理;

8.技术总结管理;

9.科技创新管理;

10.“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

11.技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

其中,公路工程科技创新管理、公路工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公路工程技术与科技创新管理考核按集团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集团对公路工程各参建方的技术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公路工程项目投资单位、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技术管理活动及技术作业各要素、资源的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年度考核。

(二)集团各职能部门对投资单位、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公路工程项目所实施的总体控制、技术管理策划、过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技术资料归集等技术管理的行为进行定期、专项检查。

第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各参建方的技术管理责任

(一)集团所属投资单位、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其所设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等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技术管理活动和技术目标的实现过程进行管理、考核、评价。

(二)集团所属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技术管理制度,对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包等单位的技术管理行为进行管理、考核、评价,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第二节  公路工程管理机构、人员设置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公路工程技术管理机构、人员设置

(一)集团技术最高领导为总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二)集团技术管理部门为集团总工办,设主任和分管公路工程的副主任。

(三)总工办设置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岗,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基投公司、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各施工单位公路工程技术管理部门、人员设置

(一)基投公司设总工程师、公路工程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设计技术部等。设计技术部设置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专业岗位、设计技术专业岗位,其他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对公路工程进行技术管理。

(二)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设总工程师、公路工程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门。公路工程施工总包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专业岗位。

第十条  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公路工程技术管理部门、人员设置

(一)项目管理公司设总工程师(各高速公路单独设置)、副总工程师(据需要设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设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专业副总工程师。

(二)项目管理公司设技术管理部门、总监办(国高网);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设技术管理部门,下设各施工项目经理部。

(三)项目管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设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专业岗位、图纸专管员、变更专管员;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技术管理部门设图纸专管员、变更专管员、测量管理工程师。

(四)各施工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包项目部按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制度及规定,应设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门、图纸专管员、变更专管员。

第十一条  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按行业标准和合同文件配置相应的公路工程技术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三节  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路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需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学习图纸、合同文件,参与交流、培训,注重能力的提升,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展“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相关公路工程管理岗位技术管理职责如下:

(一)集团总工程师

1.在集团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技术政策和法规;

3.主持制定集团公路工程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强化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为集团公路工程项目投融资、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根据工作需要,从技术角度参与集团战略合作、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评审工作,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6.负责解决集团公路工程重大项目现场施工技术难题。负责审批并签署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集团公路工程专业副总工程师

1.在集团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与集团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工作;

2.了解掌握公路工程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推动集团公路工程技术进步;

3.参与集团公路工程设计评审工作;负责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4.对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重难点技术攻关、指导、服务;

5.对集团公路工程进行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定期、专项检查;

6.负责公路工程技术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集团总工办

1.在集团总工程师及公路工程专业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总工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对公路工程进行技术管理,部门人员按职责组织开展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集团公路工程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企业技术管理体系,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企业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进行集团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监审工作;

4.负责组织解决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技术难题;

5.对集团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及考核。

第十四条  基投公司相关公路工程管理岗位技术管理职责如下:

(一)基投公司总工程师

1.负责组织基投公司投资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验收;

2.负责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的勘察设计、技术管理、科技创新、技术咨询、技术总结工作总的策划和管理;

3.参与基投公司投资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的路线选择、结构形式确定;

4.参与集团组织的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监审;

5.对基投公司公路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技术管理考核、评价;

6.参加集团组织的公路工程技术管理、科技创新定期检查。

(二)基投公司专业副总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的勘察设计、技术管理、科技创新、技术咨询、技术总结的管理工作。

2.参与集团组织的公路工程(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审;

3.参加集团组织的公路工程技术专项检查。

(三)设计技术部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初步勘察设计、详勘、二阶段图纸设计及图审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验收、项目技术管理、科技创新、技术咨询、技术总结等工作;

3.参与集团组织的公路工程技术、科技创新定期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技术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公路工程项目的全面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危大专项施工方案的预审核、审核,明确(超)危大方案预审核、审核结论。

(三)负责对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危大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五)负责项目实施完工后的技术总结管理。

(六)负责审核、监督推广、组织考核本单位“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

(七)参与集团的公路工程技术管理、科技创新定期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技术管理职责:

(一)按照职责对所管辖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

(二)参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验收。

(三)参与组织论证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履行变更管理职责。

(四)审核第三方检测方案。

(五)审核中心试验室的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按制度参加监理例会,并提出技术管理要求。

(七)审核项目公司技术培训计划,组织技术培训、交流。

(八)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技术管理考核、评价。

(九)参加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的发布,审查控制性工程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或必要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技术控制措施,并监督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所审查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中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同一人不得担任两个及以上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公司的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公司图纸专管员依据制度负责对初设图纸、二阶段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及变更图纸收文、发放、领用、保管、废止建立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公司变更专管员依据制度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变更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

第十九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相关公路工程管理岗位技术管理职责如下:

(一)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

1.按照制度领导所管辖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

2.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从策划、编制、报审批、交底、实施、动态管理等全过程工作;

3.负责组织拟定公路工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落实资源配置情况;

4.参与施工组织总设计及控制性工程危大方案的审核、监审会;

5.组织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条件技术调查,并签发技术调查报告。

(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

1.按照制度全面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所管辖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

2.负责组织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报审批、交底、实施、动态管理等全过程工作;

3.对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4.负责编写技术调查报告,负责混凝土配合比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总结管理;

5.参与施工组织总设计及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监审会;

6.参加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的发布;分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审核并监督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技术措施及建议是否得到落实。

(三)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图纸专管员负责对整个项目图纸(含电子版)及变更图纸收文、发放、领用、保管、废止建立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变更专管员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变更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

(五)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照制度职责,负责监督各施工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管理、科技创新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设计、试验检测单位按行业标准、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规定组织符合资格要求的仪器、设备、人员进场。

第二十一条  技术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一)大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要求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8年以上工作经验,参建过2个以上类似公路项目,至少在一个项目担任过技术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二)中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参建过1个以上类似公路项目,至少在一个项目担任过技术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三)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办、工程部、试验室等技术部门负责人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年以上工作经验,参建过1个以上类似公路项目。

(四)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工办、工程部、试验室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变更需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批、备案。

(五)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要根据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专业分包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质量总监、测量工程师、地质工程师、隧道工程师、桥梁工程师、路基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入职条件。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人员的变更必须经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管理公司同意备案。

(七)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未达到以上资格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

1.不满足任职资格严禁变更入职,并不得在相关文件记录中签字;

2.按照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试用考核规定试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公路工程“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拟定,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责中本节未规定的岗位人员和职责,各公司应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人员及相应职责。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第一节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分类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为:

(一)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

(二)公路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分为:

(一)一般专项施工方案。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简称危大方案)。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简称超危大方案)。

(四)重大设计变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专业分包专项施工方案包含以上4种类别。

第二十六条  危大方案和超危大方案类别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内容界定。超危大方案需要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节  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是公路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总设计(以下简称施工组织总设计)策划编制的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是公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策划编制的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前提条件

(一)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在公路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组织项目管理团队对路线走向、重要构筑物进行现场踏勘,结合设计图纸等文件核查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周边环境、交通条件、村庄、道路交叉口、通讯情况、材料来源及供给情况,初步拟定临时施工便道、便桥、变电站、取(弃)土场、预制场、钢筋加工厂、拌合站、职民工驻地等相关位置和施工条件,形成技术调查报告并签发。

(二)大型临建场站、驻地选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

第二十九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策划要求

(一)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策划时必须明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科技创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各项目标;分析工程重难点,明确控制性工程。

(二)在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写之前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成本、合同、机电交安、材料等及其他必要参与策划人员,召开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写首次会议。

(三)根据公路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标准规范、施工图纸、技术调查报告、总体风险评估报告、驻地等临时场站风险评估技术文件的要求,分配编写任务,落实责任人,成立编写小组,明确编、审、批进度安排,并形成纪要。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策划要求

(一)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根据图纸、规范等技术文件,按现行行业标准要求和内容,将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一般、危大、超危大分类,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明确方案编制的时间和责任人,形成编制计划清单。

(二)项目总工程师应依据本专项工程的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周边环境、交通条件、施工工艺、材料来源等调查的结论,结合自身情况,明确专项施工的工艺技术、机械设备、材料,并进一步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和资源配置,形成专项施工方案策划纪要。

(三)专项施工方案策划必须结合公路工程高边坡、桥梁、隧道工程等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及专项施工方案涉及的临建场站、驻地选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严禁未开展策划工作就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三节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导思想

(一)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指导思想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策划先行、科学配置、均衡施工、创新高效”。

(二)公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导思想为“依据明确、技术先进、安全经济、绿色环保、操作性强”。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内容

(一)工程概述:

1.工程简介:项目名称、性质、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投资总估算、科技经费计划;

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等相关单位情况;

3.项目设计概况;

4.项目总承包范围、主要分包工程及专业分包工程范围;

5.合同和招标文件对项目施工的重点要求;

6.项目条件:沿线人文、材料设备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用水、供电、通讯设施等资源;施工有关的公路、铁路、河流、既有管线、城镇村庄、文物古迹等状况;

7.施工条件:生态环境、水文、地质等概况;

8.主要工程量;

9.控制性工程概况;

10.重难点工程分析;

11.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合同、图纸;

3.技术调查报告;

4.大型临建场站、驻地选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

5.参考依据:根据需要列入的地方及其他行业标准。

(三)施工总体部署:

1.部署原则;

2.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3.总体目标:进度、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环境水土保持、成本、标准化施工等目标;

4.对研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部署;

5.试验检验计划及主要试验检验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

6.试验段的安排部署;

7.总体进度计划及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确定的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

8.施工队伍安排及任务划分;

9.资源配置计划:材料、设备;

10.施工平面布置及说明: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分阶段施工平面布置图;大型临建场站(大型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混凝土搅拌站)、职民工驻地、变电站、便道、便桥、取(弃)土场等布置及说明。

   (四)重难点工程及控制性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方案:

1.施工测量;

2.路基工程:土石方、特殊路基、支挡防护、排水工程;

3.桥梁、涵洞、通道工程;

4.隧道工程;

5.路面工程;

6.机电工程;

7.交安工程;

8.绿化工程;

9.其他工程。

(五)工期保障措施:

1.工期目标分解:控制性工程工期目标、年度工期目标;

2.工期保障措施:重点、难点及控制性工程工期保障措施、农忙季节工期保障措施、民俗及节假日工期保障措施。

(六)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1.主要单位工程质量目标分解;

2.验收标准;

3.质量管理体系;

4.质量保证措施;

5.质量控制要点。

(七)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安全目标分解:年度目标分解;

2.安全保障体系;

3.安全保证措施。

(八)科技项目和“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保障措施:

1.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目标分解、“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效益目标分解;

2.科技项目经费投入保障措施、“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产生效益的保障措施。

(九)成本控制保障措施;

(十)标准化施工保障体系及组织措施:

1.标准化施工目标分解;

2.标准化施工保障体系;

3.标准化施工保障措施。

(十一)季节性及特殊气候环境施工保证措施;

(十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障体系及保障措施: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分解;

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障体系;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障措施;

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其它措施:

1.项目施工保通计划及主要措施:公路、铁路、水路、航线、输送管线等;

2.施工便道维护计划及主要措施;

3.文物保护措施;

4.卫生防疫措施;

5.农民工稳定保障措施。

(十四)附图及附表:

1.钢筋加工场、拌合站、预制场、驻地等数量及临时占地计划表;

2.便道、便桥工程数量统计表;

3.取(弃)土场工程数量统计表;

4.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表;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

6.拟配备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统计表;

7.主要工程材料进场计划表;

8.劳动力计划表;

9.供电及通讯计划表;

10.施工总体平布置图及分阶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一)专项工程概况

1.专项工程简介,包含工程名称、实施单位、施工范围;

2.专项设计参数;

3.专项工程相关水文、地质、气象;

4.专项工程相关周边施工环境条件;

5.专项工程数量及估价;

6.专项工程相关重难点分析;

7.施工合同或协议对专项工程的相关施工要求。

(二)编制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2.标准、规范;

3.施工图纸、合同、施工组织设计;

4.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5.专项施工涉及的临建场站、驻地选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

6.其他参考依据。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

2.材料与设备计划;

3.便道、临时场站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

4.质量检查验收。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2.技术措施;

3.特种设备管理措施;

4.应急预案;

5.施工方自身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计划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相关图纸及说明

1.自制和改造装备、临时支护结构的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需分区分带浇筑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控温措施、初凝时间等;

3.制式装备如龙门吊、挂篮、液压爬模、滑模、仰拱栈桥、二衬台车、架桥机、运梁车等的厂家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进场验收条件。

(八)附图、附表及相关说明

1.专项施工相关施工平面布置图:大型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混凝土拌合站)、职民工驻地、变电站、便道、便桥、取(弃)土场等布置及说明;

2.专项施工相关进度计划图;

3.专项施工相关特殊作业人员名录表及证件;

4.特种设备表;

5.其他需附图表。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文本中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施工实体照片,如需示意必须绘制工程示意图,图示要工艺清晰,尺寸明确、做法详细。

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附图、图表必须签字齐全;附图必须自行绘制,不允许用设计图纸代替。

第三十六条  计算书必须有依据,按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参数建模,并明确计算结论。

第三十七条  专项工程施工提倡推行标准化,提高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使用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

第三十八条  编制责任划分

(一)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组织策划及编制,由总工程师负责汇总编写。

(二)控制性工程涉及到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金额超过500万的重大变更涉及到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写。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非控制性工程涉及到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一般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

(四)专项分包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按相关规范及要求组织编写。

(五)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责任人为项目经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责任人为项目总工程师。

第三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验算、审核人员必须为“集团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验算、审核人员信息库”中的人员。

第四节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监审、审批

第四十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监审、审批流程

(一)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监审、审批由集团主控,流程及持续、完成时间为:

(二)专业分包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按国家规定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超)危大工程方案报集团审查、备案。

第四十一条  集团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审范围

(一)施工组织总设计

(二)需要专家论证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含专业分包工程)

(三)变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含专业分包工程)

(四)(超)危大工程实施主体更换的专项施工方案(含专业分包工程)

第四十二条  报审要求

(一)施工组织总设计报审要求

1.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2.技术调查报告;

3.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结论;

4.临建场站、驻地选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

5.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含专业分包工程)报审要求

1.符合相关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策划会议纪要;

3.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4.专家论证意见;

5.专项施工相关的临建场站、驻地选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

6.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

7.专业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预审查备案意见、专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预审核(审查、备案)规定

(一)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控制性工程所涉及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预审责任单位为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

(二)预审责任人为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

(三)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控制性工程所涉及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预审应当由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制定预审制度,并组织召开预审会。

(四)预审会由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形成预审意见,由总工程师最终确定是否修改上报集团审核、监审或重新编制。其他参会部门及人员由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按管理办法确定。预审完成后必须形成预审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监审、审核、备案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方案由集团总工办组织监审,同时,由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核。

(二)施工组织总设计及超危大方案监审人员:

1.集团公路工程专业副总工程师;

2.基投公司总工程师(施工组织总设计、控制性工程超危大方案);

3.基投公司专业副总工程师(超危大方案);

4.总工办、生产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企业管理部相关人员。

(三)施工组织总设计及(超)危大方案审核人员: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安全总监、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专业审核工程师(不少于3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必要时生产副总参加(施工组织总设计、控制性工程超危大方案)。

(四)施工组织总设计及(超)危大方案监审、审核会其他参会人员: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组织总设计)、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总工程师、专业副总工程师、相关专项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总工。

(五)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超)危大方案的审查、备案做说明,集团监督审查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监审意见由集团公路工程专业副总工程师最终确定,审核或审查备案意见由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确定,分为修改通过或重新编制,并出具书面的监审、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方案审批时需提供监审意见及修改说明、审核意见及修改说明。

第四十七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方案审批、签字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按规定及时下发。

第四十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完成编制、审核、审批、专业分包审查、备案、论证等各项手续,严禁未完成审批手续就盲目组织项目现场实施。

第四十九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方案的报审、预审、审核、监审、修改、审批、下发时间节点将在OA办公系统上进行全集团公告。同时,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在项目上进行同步公告,并将公告的时间及公告的内容报集团总工办。

第五十条  公路工程其他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主控,审核、审批流程按总包承项目经理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除项目所在地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明确要求选取项目所在地专家库专家外,其余均需在集团最新发布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论证专家及技术咨询机构名单》相关专家中选取,专家组不少于5名专家。组织专家论证前3—5天将专家论证申请表报集团,经集团同意后方能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二条  因工程需要,新增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必须在计划论证前3个工作日内将论证专家信息资料按入库要求进行填写,并报集团新增入库,经集团审核通过后,方能聘请该专家论证方案。集团原则上每年更新发布一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名单。

第五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由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

第五十四条  论证专家组应由设计、施工、勘察等供职于不同单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论证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专家、专业类别不符的专家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五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参会人员

(一)论证组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必要时或风险等级Ⅳ级及以上)、安全总监(必要时或风险等级Ⅳ级及以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分包单位总工程师;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总工程师(必要时)及相关人员。

(六)集团总工办根据方案的技术复杂程度派人员参加。

(七)上级监督机构视需要派人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  论证工作主要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及相关资料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

(二)召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三)出具论证报告。

(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专家组成员及与会人员会议签到。

(二)明确论证组组长,论证组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三)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四)专家参与询问及讨论,表达各自意见。

(五)论证组长主持收集、汇总与会各专家书面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路线以及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行性。

(二)论证专项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施工图的正确性、有效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五十九条  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报告结论应明确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

(二)论证报告中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应明确理由以及修改要求。

(三)论证报告填写应规范,不得涂改。

(四)论证报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名。

(五)论证报告应在论证结束时出具给论证组织者,有特殊情况论证报告反馈时间不得长于论证结束后2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  论证报告结论“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严格按论证意见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及时报专家组组长签字审核。

第六十一条  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由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监督方案重新编制,并组织原论证专家重新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论证专家,更换不得多于2名原专家,原则上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重新论证时应提交原论证报告及整改情况说明。

第六十二条  对论证报告结论存在争议的,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报集团总工办组织专家复核。

第六十三条  专项方案设计或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专项方案并重新论证。

第六节  施工组织总设计及(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管理

第六十四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及(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制度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控制性工程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聘请具有相应能力的专家或专家团队,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指导。

第六十六条  施工期间,各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应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工期和重大施工条件发生变更,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经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论证,按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配备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资金,并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十八条  (超)危大工程涉及到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围堰、浮桥、支架、挂篮等临时结构预压验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监督各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

第六十九条  各相关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对(超)危大工程的关键节点,进行现场旁站检查,以下关键节点必须做好旁站的书面及影像记录:

(一)不良地质地段边坡锚索的预应力穿束、张拉等。

(二)40米T梁首片运输与安装;40米以上墩柱首节竖向移动模板安装;特殊桥型上部结构关键节点等。

(三)隧道工程穿越偏压段、破碎带、高瓦斯地段、强涌水突泥地段、高地应力地段、隧道贯通、隧道交叉等。

第七十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和各相关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对实施过程检查时,发现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的情况,项目经理必须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公路工程技术类交底管理

第一节  公路工程技术类交底分类、交底人、被交底人

第七十一条  公路工程技术类交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超)危大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第七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一)公路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交底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组织,在项目开工前向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总监、总工办、合约部、工程部、试验室负责人进行交底,并向土建、机电、交安、绿化、房建、路面、混凝土及钢结构加工等参见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二)各施工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按照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交底

(一)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交底。

(二)重大设计变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交底。

第七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责任人及被交底人

(一)控制性工程(超)危大专项施工方案,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向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各相关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交底,交底时,总承包单位监督交底并留存监督记录。

(二)超危大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设计变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项目开工前由超危大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向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工长进行交底,交底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监督交底并留存监督记录。

(三)一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按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承包方分两级。

(一)第一级由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长进行交底,留存交底记录,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其技术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级由项目工长在项目开工前,向作业班组主要人员进行交底,留存交底记录,交底时,施工项目经理部监督交底并留存监督记录。

第二节  公路工程技术类交底内容

第七十六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交底内容

(一)工程概况、控制性工程概况、重难点分析、设计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项目标、机构设置、施工组织计划(人、机、材投入)。

(三)施工部署(临时场站、平面布置、施工顺序等)、进度计划

(四)控制性工程施工方案。

(五)控制质量、技术、安全、进度、成本的重要措施。

(六)科技创新计划、本工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策划。

(七)应交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超危大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设计变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内容

(一)专项工程基本情况,具体专项现场平面布置。

(二)施工进度安排,人、机、料的投入计划。

(三)技术参数及工艺要求、施工方法、工序衔接、检查验收。

(四)安全保证措施、危险源辨识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方法及要求。

(五)重要的结构验算结果。

(六)其他应交底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内容

(一)项目总工程师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1.设计文件重点及设计变更情况;设计修改、变更应注意的关键内容;

2.施工技术关键性问题、拟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安排;

3.各种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及要求,材料的试验、检验项目;

4.施工必须注意的结构尺寸,如轴线、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大小、数量等;混凝土、钢材等材料的种类、配合比和技术要求;

5.对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的要求;

6.保证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的技术措施。

(二)项目工长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1.施工准备,包括作业人员、主要材料、主要机具准备和作业条件等;

2.分部分项工程完成时间要求;

3.施工工艺,包括工艺流程、施工要点等;

4.控制要点,包括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要点、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等;

5.成品保护,包括对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措施、对本道工序成品的保护措施等;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注意事项;

8.环境保护措施;

9.质量验收要求等。

第三节  公路工程技术类交底要求

第七十九条  技术交底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工艺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技术交底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交底人、接受交底人签字齐全,交底记录齐全。倡导使用BIM等技术进行交底,交底内容要求图像及用语规范,数据正确、简明易懂。

第八十一条  重新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

(一)当施工项目经理部或施工组织总设计发生变化后,施工组织总设计应重新进行交底。

(二)当施工项目经理部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后,应重新进行交底。

(三)当发生施工班组人员、设备、材料、环境、季节、工期等主要施工条件变化后,分部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技术交底。

第五章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与变更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基投公司根据制度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必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按规定组织审查,并在各阶段提出合理的设计深化和优化意见。无审查手续的设计图纸严禁发放给各参见单位。

第八十三条  项目管理公司在项目实施之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及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分阶段召开设计交底答疑会,会上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交底,并对图纸会审提出的相关疑问进行答疑。

第八十四条  项目管理公司制定图纸、设计文件和变更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程序的分级分类和管理权限。设图纸专管员对图纸(含电子版)及变更收文、发放、领用、保管、废止建立台账,动态管理。设变更专管员对变更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十五条  监理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及各施工项目经理部依照项目管理公司的相关制度制定自身的图纸、设计文件和变更管理制度。设图纸专管员对图纸(含电子版)及变更收文、发放、领用、保管、废止建立台账,动态管理。设变更专管员对变更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确保正在使用的图纸为有效版本,杜绝作废版本使用,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图纸对照图纸收发记录进行检查。下发新版图纸同时将作废图纸收回。

第八十七条  作废图纸,必须由图纸专管员报总工程师同意后,统一收回加盖作废章封存,作废电子版图纸必须在图纸专管员监督下彻底删除。

第八十八条  项目管理公司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图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禁发生图纸混用、误用。

第八十九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复测、施工放线、现场核对,对比优化效果,合理提出施工图优化意见,按行业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手续。

第九十条  设计变更签发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设计变更交底,编制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涉及超危大工程和大于等于500万的设计变更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完成论证、编、审、批等相关工作。按技术交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级技术交底。未制定保障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之前现场严禁实施变更工程。

第九十一条  项目管理公司对设计变更编制、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设计变更滞后环节,及时整改。

第六章  公路工程测量技术管理

第九十二条  施工前应完成勘测设计单位对各施工项目经理部的控制性桩点现场交桩工作,并填写交桩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完整。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对交接的测量控制点、导线进行全面复测,并整理成果,编制复测报告。

第九十三条  测量人员配置

(一)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测量管理工程师。

(二)测量管理工程师对各施工项目经理部的测量人员、仪器配备及检校准、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对测量方案、测量结果进行审核。负责控制点、导线的定期复测复合、隧道中线复测等工作。

(三)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满足工程需求的持证测量专业人员。

第九十四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测量管理工程师在公路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根据其施工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特点、公路等级和测量精度要求编制公路工程总体测量方案,由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十五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持证测量专业人员编制各自施工范围内的测量方案及所涉及的控制性工程的专项测量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测量管理工程师审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十六条  测量方案主要内容

(一)工程测量概况:测量对象基本情况、测量控制等级及相关要求、测量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图纸、交桩文件。

(三)测量计划安排:测量组织机构、人员设备配置、测量进度计划。

(四)测量方法及保证措施。

(五)测量复核和资料整理规定。

(六)测量成果编写要求。

第九十七条 测量方案交底

(一)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测量管理工程师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对各施工项目经理部专业测量人员进行总体测量方案的交底。

(二)施工项目经理部专业测量人员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测量方案的交底。

第七章  公路工程监测技术管理和超前地质预报管理

第一节  公路工程监测技术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路工程监测技术管理分为施工单位自控监测管理和第三方单位监控监测管理。

第九十九条  施工单位自控监测项目必须列入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方案执行,并与其他施工环节施工工艺技术紧密配合,自测主要项目包括:

(一)桥梁工程:

1.桩基工程:人工成孔桩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岩溶地区桩底溶洞探测;

2.模板、支架工程:模板、支架预压各参数监测;

3.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温度监测,根据需要进行裂缝、变形、沉降监测;

4.墩、台身变形监测;

5.预应力混凝土锚下预应力监测;

6.钢筋保护层厚度的钢筋定位安装控制监测。

(二)隧道工程:

1.洞内周边位移、拱顶下沉、洞外地表下沉;

2.处置偏压的构建筑物位移、裂缝、沉降观测;

3.隧洞顶既有构建筑物位移、裂缝、沉降观测。

(三)边坡工程:水平位移监测、竖向位移监测、坡面裂缝监测等。

第一百条  第三方监控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编制专项监控量测方案,严格按方案执行,并与其他施工环节施工工艺技术紧密配合,监测主要项目应包括:

(一)桥梁工程:

1.桩基完整性检测,岩溶地区桩底溶洞探测;

2.主梁结构线形监测控制,主梁轴线线形监测控制;

3.主梁应力应变监测,索力监测及其他必做的应力应变监测等;

4.预应力混凝土锚下预应力监测。

(二)隧道工程:

1.洞内、外观察;

2.周边位移,拱顶下沉,地表下沉监测;

3.岩溶地区初支拱部和边墙空洞检查、仰拱底部岩层致密性检查。

4.钢架内力及外力、围岩体内位移、围岩压力、层支护间压力、锚杆轴力、支护、衬砌内应力、围岩弹性波速监测。

5.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爆破振动、渗水压力、水流量监测等。

(三)边坡工程:

1.对永久性锚固工程或安全等级为Ⅰ级的临时性锚固工程的锚杆预加力值、锚头及被锚固结构的变形监测;

2.锚杆、锚索锚固段长度、注浆密实度检测。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监测点的制作、埋设和保护。各预埋测点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不得任意撤换,严禁破坏。

第一百零二条  公路工程监测所用主要仪器设备:

(一)全站仪、高精度水准仪、收敛计、经纬仪、测距仪、铅垂仪、地质罗盘。

(二)应变应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位移计、压力盒、钢筋计、渗压计、流量计。

(三)表面温度计、裂缝测宽仪、岩锚多功能检测仪、爆破测振仪、超声波探测仪、地质雷达等。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使用专用设备。

第一百零三条  监控量测表格必须详细记录的信息包括:

(一)测点号或断面桩号、监测点埋设日期、监测期数、监测点保护状态、当前监测频率;

(二)本次变化量、本次变化速率,日变化量、累计变化值、当期监测结论和趋势分析;

(三)测量原始记录表格应包括测量人、复核人签字栏,监控量测报告应包括编写、审核、签批签字栏。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应该实时掌握动态的监控量测数据、应力变化,根据回归分析结果,修正调整设计围岩等级、支护参数,桥梁结构空间控制参数,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切实指导施工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的处理

(一)施工单位自测数据超过预警值,应立即报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按相关应急规定的措施及时处治。

(二)第三方单位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应立即报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并根据项目管理公司要求发布相关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按相关应急规定的措施及时处治。

第二节  公路工程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隧道工程常规地段应实施跟踪地质调查。不良地质地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作为必备的工序纳入施工组织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项目管理公司必须建立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管理制度,公开招投标确定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资质的超前地质预报试验检测单位。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三方超前地质预报单位在进场后,必须根据勘察设计资料和超前地质预报要求,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情况、隧道地质灾害特点,完成隧道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三方超前地质预报单位需组织专家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方案、实施细则的可行性、科学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并报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实施过程动态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方超前地质预报单位在实施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前,需对参与隧道建设的各参建方进行交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场超前地质预报从业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一致,应持隧道工程或桥隧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生人员变更,变更人员必须具备同等及以上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超前地质预报应根据实际的地质情况选择进行长距离宏观预测预报、中距离地质情况详细预报、短距离微观不良地质情况预报,采用的物探方法应优先采用三维预报方法,预报掌子面前方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情况。未开展地质预报工作或未根据预报资料对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对策,不得盲目组织隧道施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超前地质预报报告应在外业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预报区段掘进以前提交,报送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审阅,由项目管理公司按制度规定及时下发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和其他参建单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超前地质预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掌子面素描、物探图像及解释、不良地质(软弱夹层、破碎底层、断层、节理密集带、褶皱构造、溶洞、暗河、高地应力、地下水等)的位置、规模,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在公路隧道施工中必须加强所实施隧道的跟踪地质调查,配置地质专业工程师。积极协助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采有取针对性的施工工序和工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隧道开挖过程中,应将实际开挖的地质情况与超前地质预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并汇总给项目管理公司,用于指导和改进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超前地质预报不能准确探明的富水软弱断层破碎带、富水溶岩发育区、煤层瓦斯发育区、重大物探异常区等复杂地质地段,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会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隧道施工单位总工程师进一步进行超前钻孔探测,探明地质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项目管理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应加大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预报实施流程、人员持证、预报方法正确性、预报及时性、预报搭接长度、报告完整性、结果准确性等进行监督与检查,严禁漏报和资料弄虚作假。

第八章  公路工程混凝土生产技术管理

第一节  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技术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技术管理主要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及混凝土配合比执行过程调整的动态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通过计算和试配,考虑施工条件的差异、变化以及原材料质量可能的波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试配时必须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试配的混凝土拌和物必须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强度、耐久性、抗冻、抗渗、抗侵蚀等施工技术条件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有水下、抗冻、抗渗、抗裂、抗折、缓凝、速凝及其它性能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确定后必须按规定做相应的验证试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混凝土配合比和原材料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路基、桥涵、隧道、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对混凝土配合比的要求。有防腐要求的公路工程混凝土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技术规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出现原材料的产地、品种和参数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验证、报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设计和试配确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按规定审核、审批,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配合比严禁进行混凝土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控制性工程的C50及以上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配合比,必须在生产混凝土之前把已审核、审批的配合比台账及资料报集团审查、备案。

第二节  公路工程混凝土制备技术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广泛调查沿线砂石材料、根据总体工程数量和计划工期,统筹安排拌合站建设的位置、数量和规模,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制定建设方案和混凝土制备实施方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拌合站必须选址可靠、布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全,保证混凝土生产效率和运输效率。拌合站的机械设备精度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原则上必须独立设置拌合站。公路工程项目设置混凝土综合拌合站,其中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必须设置专用生产线,未经项目总工程师同意,专用生产线不得拌制低标号混凝土。

第一百三十条  混凝土综合拌合站低标号混凝土生产线严禁拌制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拌合站必须建立动态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对拌合站生产过程中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拌合材料的实际用量、拌合时间、操作人员、使用部位等进行跟踪动态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必须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拌合站存储的外加剂、参合料、拌合用水、水泥、骨料等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存储设施,保证所储存的原材料满足技术性能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混凝土到场后,项目部试验人员必须按浇筑计划核验塌落度、拓展度、凝结时间等混凝土工作性能指标,发现异常情况报项目总工程师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所涉及的外掺料、外加剂使用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项目管理公司、第三方中心试验室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混凝土拌合站标准化管理进行检查;对原材料、工艺要求变化等混凝土制备动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对现场技术和试验人员必须进行混凝土配合比、制备和检验的交底,对拌合站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生产混凝土制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九章  公路工程技术总结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集团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就其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整体工程,在交工之前进行施工技术总结,并形成建设期书面技术总结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技术总结的管理纳入集团对各单位的年终考核,必须报集团的技术总结为:

(一)特殊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总结:隧道洞门偏压段、地下互通加宽段、突水涌泥段、高地应力段、高瓦斯段等分部分项工程;不良地质段桩基、围堰、单箱多室薄壁空心墩、多肢异型截面高墩、技术条件复杂的立交互通。

(二)单位工程技术总结:斜拉桥、悬索桥、拱桥、跨度超过40米钢混叠合等特殊结构的大桥、特长隧道、连拱隧道、水下隧道、存在滑坡体处治边坡的路基段单位工程。

(三)整体工程技术总结。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项目管理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技术总结管理制度,主要领导应倡导技术总结,鼓励和支持技术人员积极主动总结技术经验。

第一百四十条  技术总结管理要求

(一)各项目管理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度要求明确技术总结编写责任人、技术总结审核人、技术总结管理员。

(二)技术总结由编写责任人按编写内容要求组织编写,对有上报要求的技术总结必须经技术总结审核人签字。

(三)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各施工单位技术总结管理员对收到的技术总结认真加以整理、核对、按照技术总结的性质分类、登记、建立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技术总结编制、上交、审核时间要求

(一)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总结编写、上交、审核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单位工程技术总结编写、上交、审核必须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整体工程技术总结编写、上交、审核必须在整体工程交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四)项目技术总结编写责任人离岗前,必须及时上交已完工程技术总结,对未完工程必须移交技术总结相关材料。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借鉴性强的技术总结,集团各事业部、施工总包单位、各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将积极向集团、有关报刊、杂志推荐。集团将定期组织技术交流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整体工程技术总结的项目,不得参与集团相关科技项目评比。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技术总结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资料积累,特别是研发课题、“四新技术”推广的影像资料,确保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技术总结编写原则:严谨认真、实事求是、内容具体、记录准确、图表清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技术总结编写要求

(一)编写施工技术总结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反映工程技术管理的成绩、经验以及改进提高的方向,对于创新的施工技术措施和具有借鉴的经验教训,应抓住重点、深入分析。

(二)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考察借鉴、方案制定、技术措施比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应纳入技术总结中。

第一百四十七条  技术总结内容

(一)工程技术应用情况:

1.工程规模;

2.人、机、材、资金等投入情况;

3.工程技术特点、重点、难点等内容;

4.选用技术的重难点分析。

(二)施工过程技术参数管理及动态调整。

(三)技术措施有效性评价及检测、监控或技术鉴定结论。

(四)技术改进方向、措施及建议。

(五)证实材料(影像、照片、图、表)。

第十章  公路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项目管理公司、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专人进行技术资料管理,按工程实施需要制定自身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保证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可追溯性。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路工程技术资料范围:

(一)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初步勘察设计;详勘;土建部分、路面部分、机电交安部分、绿化部分、房建部分、收费系统部分、营运维保部分、线外工程等二阶段图纸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总包管理规划等。

(二)技术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策划;施工组织设计;(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技术交底;监控检测自检计划及过程资料;测量方案及过程测量记录资料;C50及以上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台账及资料。

(三)临时工程、便道、便桥、取弃土场、保通涉及的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例会纪要;(超)危大工程监理旁站记录;第三方检测实施细则;地质超前预报报告;过程及最终监控量测报告。

(五)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指南、手册。

(六)公路工程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实施、成果资料;公路工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实施、效益资料。

(七)监理日志;项目管理日志;项目施工日志。

(八)特殊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总结;单位工程技术总结;整体工程技术总结。

(九)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技术和科技创新管理体系;技术和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组织机构。

(十)与技术管理和科技创新相关的评估、评审、评价、论证、审查、验收等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

(十一)与技术相关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结果及整改回复资料。

第一百五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各项目必须编制技术资料编制计划(或总目录),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相关人员应配合资料员的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建设过程技术资料,以便技术资料的整理、组卷、编目。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路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必须建立受控、有效、作废文件和资料档案,所有公路工程技术资料均应分专业、分项立卷存档。补充文件要与原始存档文件配套,变更设计要在原图上标识,签署标识人姓名、时间并合并存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路工程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实施数据必须按规定统一存储,便于数据追溯和统计分析。

第十一章  公路工程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评价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集团对所属项目管理公司(含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施工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包项目部、混凝土拌合站、集团内材料机械设备供应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专项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集团定期检查前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范围,检查对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项目管理公司按技术管理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进行定期和专项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技术管理制度对各施工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包项目部、混凝土拌合站、集团内材料机械设备供应单位进行定期和专项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集团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管理公司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2.各方参建单位过程管理痕迹资料;

3.科技创新项目进展和“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等。

(二)对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编制、审核、审批情况;

3.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情况,包含技术交底、试验、检测管理情况、变更管理、监控量测管理情况等;

4.科技创新项目进展和“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集团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定期检查流程

(一)集团下发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通知。

(二)检查人员对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技术、科技创新管理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施工项目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存在问题情况。

(三)检查人员对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科技创新管理进行内业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对其他参建单位内业资料进行抽查,记录施工项目技术、科技创新管理存在问题情况。

(四)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结束后,召开项目施工情况总结及检查结果通报会,根据检查情况对各受检项目进行检查评分。

(五)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分别对技术管理和科技创新管理作总结和下阶段计划。

第一百五十九条  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集团检查开具的《施工项目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记录表》、停工整改通知书、停止作业通知书、约谈通知书、专项技术培训要求等,按规定开展整改、约谈、培训工作,并将相关记录报集团。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一百六十条  集团所属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期活动的各投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未建立技术管理体系,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技术管理制度,责令整改,并予以壹万元~叁万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图纸专管员未按制度要求对图纸进行管理,发现初设图、报审图(含电子版)等不按规定发放和收回图纸或误发的,给予每次壹仟元罚款。对于因图纸收发管理失误造成的工程项目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未设置变更专管员,或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换变更专管员,给予集团通报批评。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未按照合同、协议要求配置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技术管理职责的参建各方,必须限期整改。

(一)对于项目管理公司集团给予通报批评。

(二)其他参建各方除按合同、协议处罚外,其母体单位不得参与集团内部至少一个公路工程项目竞标。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一)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或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发现严重抄袭情况,编制、报审、修改、报批不按时间节点完成的,将由施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约谈相关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并记入集团年终技术管理考核。

(二)审核、监审时结论为重新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1.给予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每份伍仟元罚款;

2.给予预审责任人每份叁仟元罚款;

3.给予编制责任人每份贰仟元罚款;

(三)审核、监审时结论为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1.给予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每份贰仟元罚款;

2.给予预审责任人每份壹仟元罚款;

3.给予编制责任人每份壹仟元罚款;

4.计算书重新编制的,给予验算责任人每份伍佰元罚款。

(四)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审后,在进行复审时,发现未按监审记录中的意见进行修改或修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相关施工总包单位壹仟元的罚款;

(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发现引用过期或错误的标准、规范,错误的引用以往工程实体照片、附设计原图,每发现1项,给予伍佰元罚款。

(六)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现场未按施组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存在现场和方案不相符,拒不整改的,视情况每次给予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壹万~伍万元罚款。

(七)施工组织总设计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完成审批前,就盲目组织施工的,每发现一处给予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壹万元罚款,并给予全集团通报批评。

(八)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论证专家专业与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应的专业不符合的,视情况给予组织论证单位壹仟元~壹万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公路工程混凝土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视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壹万~叁万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公路工程测量技术管理、公路工程监测技术管理和超前地质预报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壹万~叁万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公路工程技术、科技创新管理检查评价管理规定的,作为扣分项计入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考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以上情形拒不整改,处罚翻倍,处罚对象为责任单位的,责任单位可对责任人进一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由集团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  本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6〕134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7〕62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集团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内部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7〕150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7〕151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技术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17〕152号)中的相关公路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